無極縣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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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jù) |
法定標準 |
自由裁量情形 |
細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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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等級 |
具體表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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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20%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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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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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80%以上。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3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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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20%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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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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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80%以上。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3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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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單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騙取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1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 |
一般 |
(1)單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騙取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2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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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1)單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騙取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35%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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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單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騙取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5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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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資金1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資金1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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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資金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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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資金3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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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非法獲益金額在2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資金1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非法獲益金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資金1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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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非法獲益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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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非法獲益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3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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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
輕微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4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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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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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上。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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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動與有關供應商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
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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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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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采購活動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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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動與有關供應商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
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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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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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采購活動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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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動與有關供應商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
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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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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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采購活動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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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對供應商的投標及中標情況產生影響較小的,或主動與有關供應商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對供應商的投標及中標情況未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較大影響 |
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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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對供應商的投標及中標情況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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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對供應商的投標及中標情況產生嚴重影響且限期拒不改正的 |
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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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動與有關供應商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
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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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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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采購活動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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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一般 |
限期內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較重 |
限期內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影響的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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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嚴重影響,限期拒不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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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一般 |
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予提供檢查材料,限期內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
給予警告 |
較重 |
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予提供檢查材料,限期內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影響的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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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故意阻撓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限期拒不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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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 |
《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限期內改正的 |
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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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較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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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嚴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處分并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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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
《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限期內改正的 |
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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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較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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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產生嚴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處分并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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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符合規(guī)定 |
《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限期內改正的 |
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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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較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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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嚴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處分并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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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 |
《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未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限期內改正的 |
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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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較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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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對政府采購活動產生嚴重影響的,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處以罰款,處分并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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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規(guī)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xié)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
《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
一般 |
超過規(guī)定時間10天未備案,一年內未按規(guī)定備案次數(shù)3次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較重 |
超過規(guī)定時間20天未備案,一年內未按規(guī)定備案次數(shù)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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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超過規(guī)定時間30天未備案,一年內未按規(guī)定備案次數(shù)5次以上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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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與供應商或者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一般 |
未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 |
給予警告 |
較重 |
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限期內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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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行為后果嚴重,造成嚴重影響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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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一般 |
未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 |
給予警告 |
較重 |
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限期內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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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行為后果嚴重,造成嚴重影響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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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 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一般 |
未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 |
給予警告 |
較重 |
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限期內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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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行為后果嚴重,造成嚴重影響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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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開標前泄露標底等有關招投標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一般 |
未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 |
給予警告 |
較重 |
改變所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限期內改正 |
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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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行為后果嚴重,造成嚴重影響 |
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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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 |
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行政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致使監(jiān)督部門不能全面詳細了解政府采購過程 |
處以3萬元罰款 |
一般 |
致使采購文件永久缺失,或者雖未永久缺失,但影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決策。 |
處以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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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項目執(zhí)行 |
處以7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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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嚴重影響評標過程、中標、成交結果、項目執(zhí)行,或者嚴重侵害中標供應商或其他投標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或者騙取、侵占、挪用國有資產。 |
處以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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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1)偽造、變造、借用屬于非實質性要求的材料騙取中標、成交;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1)采取欺騙手段冒充他人名義參加政府采購騙取中標、成交;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九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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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在一個項目中提供多份實質性、資格性要求的虛假材料,或者在多個項目中多次提供實質性、資格性要求的虛假材料。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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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供應商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1‰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1)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合謀編寫招標文件時非實質性條款存在傾向性,排擠其他供應商;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1)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合謀編寫招標文件時實質性條款存在傾向性,使其他供應商喪失中標、成交機會;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九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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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在一個項目中多次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或者在多個項目中多次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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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2‰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1)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編寫具有非實質傾向性的招標文件;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1)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編寫具有實質性傾向的招標文件,導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務能夠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九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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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變更合同內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影響采購人項目進行;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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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供應商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3‰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不滿3000元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禮品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1)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3000元以上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禮品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九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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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被有關部門認定為犯罪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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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供應商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4‰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但不影響投標文件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1)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影響投標文件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九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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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多個項目多次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或者通過談判變更合同騙取財政資金的。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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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供應商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監(jiān)督部門作出決定或者決策前能主動改正。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監(jiān)督部門作出決定或者決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導致監(jiān)督檢查工作無法開展。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九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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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提供虛假情況,導致監(jiān)督部門據(jù)此作出錯誤決定或者決策。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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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 |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違法情節(jié)較輕,在限期內改正的 |
給予警告 |
較重 |
違法行為對采購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在限期內改正的 |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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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行為對采購結果造成嚴重影響,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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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 |
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 |
一般 |
(1)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在10%以上30%以下; |
處3萬元罰款,并予以通報 |
較重 |
(1)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在30%以上50%以下; |
處15萬元罰款,并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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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在50%以上; |
處20萬元罰款,并予以通報,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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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不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元罰款。 |
較重 |
沒有干預或者影響他人評標,但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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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干預或者影響他人評標,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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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不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元罰款。 |
較重 |
泄露投標和評標信息給供應商,或者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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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泄露投標和評標信息給供應商,或者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或者致使供應商質疑或者投訴、舉報。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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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1)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到評標現(xiàn)場的,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元罰款。 |
較重 |
違反評標紀律,擅自離開評標現(xiàn)場,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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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評標過程中止,或者委托其他評委出具評標意見、代理簽名,或者事后補簽名。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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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不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元罰款。 |
較重 |
(1)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干預其他評委意見,不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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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主動說服或者引導其他評委傾向某個投標供應商,影響評標過程或者評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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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不影響中標結果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元罰款。 |
較重 |
影響中標結果,但變更中標人后,項目能夠繼續(xù)進行且沒有給采購人造成經濟損失。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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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影響中標結果,變更中標人后,給采購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或者導致中標結果無效后項目重新招標。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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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不滿3000元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禮品等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
較重 |
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現(xiàn)金、有價證券、禮品等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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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5000元以上現(xiàn)金、有價證券、禮品等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沒有被有關部門認定為犯罪。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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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不影響評審結果或者項目進行。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
較重 |
影響評審結果或者項目進行。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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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影響評標過程、評審結果或者項目進行的,或者導致供應商質疑或者投訴、舉報。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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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輕微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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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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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50萬元以上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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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輕微 |
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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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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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50萬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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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輕微 |
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銷毀偽造、變造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銷毀偽造、變造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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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銷毀偽造、變造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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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50萬元以上。 |
銷毀偽造、變造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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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印)制章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輕微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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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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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50萬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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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輕微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一般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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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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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或稅收收入損失50萬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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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未設會計賬薄占全部會計賬簿20%以上40%以下,致使部分財務收支狀況及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反映。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未設會計賬薄占全部會計賬簿40%以上60%以下,致使大部分財務收支狀況及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反映。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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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設會計賬薄占全部會計賬簿60%以上80%以下,致使財務收支狀況及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反映。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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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設會計賬薄占全部會計賬簿80%以上的,致使財務收支狀況及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反映。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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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私設會計賬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私設會計賬薄,致使部分經濟事項未能真實反映,金額在5萬元以下。 |
對單位處3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罰款。 |
一般 |
私設會計賬薄,致使部分經濟事項不能真實反映,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對單位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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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私設會計賬薄,致使部分經濟事項不能真實反映,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對單位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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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私設會計賬薄,致使部分經濟事項不能真實反映,金額在50萬元以上。 |
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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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能按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未按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1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未按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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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按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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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10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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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薄或者登記會計賬薄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5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薄或者登記會計賬薄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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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薄或者登記會計賬薄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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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薄或者登記會計賬薄不符合規(guī)定,金額在20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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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未造成國家或者其他人的經濟損失。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對會計事項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國家或者其他人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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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對會計事項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國家或者其他人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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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對會計事項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國家或者其他人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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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未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損失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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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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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經濟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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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按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記賬本位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未造成會計資料使用者經濟損失。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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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損失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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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損失在20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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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按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少量輔助性會計資料毀損、滅失,對整個會計年度并未造成一定影響。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重要會計資料毀損、滅失,造成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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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重要或全部會計資料毀損、滅失,造成損失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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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重要或全部會計資料毀損、滅失,造成損失在20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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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一般 |
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影響監(jiān)督檢查結果的 |
對單位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較重 |
在限期內雖已采取補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監(jiān)督檢查結果 |
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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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已造成嚴重后果或嚴重影響監(jiān)督檢查結果 |
在限期內拒不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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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違法使用會計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任用無會計從業(yè)資格人員占會計人員總數(shù)20%以上40%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4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罰款。 |
一般 |
任用無會計從業(yè)資格人員占會計人員總數(shù)40%以上60%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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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任用無會計從業(yè)資格人員占會計人員總數(shù)60%以上80%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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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任用無會計從業(yè)資格人員占會計人員總數(shù)80%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5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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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一般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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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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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40萬元以上;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10萬元罰款;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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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輕微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8000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一般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3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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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6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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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40萬元以上;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10萬元罰款;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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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
輕微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 |
可以處1萬元罰款。 |
一般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可以處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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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 |
可以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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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40萬元以上; |
可以處5萬元罰款。 |